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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鍵字:肥料  化肥
        甘肅省肥料管理辦法修訂,2025年2月1日起執行
        時間:2024-12-27 16:32:37      閱讀數:

           甘肅省肥料管理辦法

         。2016年2月2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 2019年12月23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修正2024年11月1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保障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肥料生產、經營、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肥料和農藥的混合物、農民自制自用的有機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肥料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者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改善農產品品質、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助農業農村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備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肥料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肥料產品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但國家規定備案和免予登記的除外。應登記而未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申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登記的肥料產品,其申請登記資料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
        第六條肥料生產者生產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肥料生產者生產復混肥料、摻混肥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登記的肥料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肥料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肥料登記申請書;
        (二)產品標識(標簽)樣式;
        (三)肥料樣品;
        (四)肥料生產企業考核表。
        床土調酸劑登記,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產品適宜土壤區域的田間試驗報告。
        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肥料產品登記,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的肥料產品在收到登記申請材料后,成立評審專家組,開展登記評審,自評審結束后二十日內,根據評審意見作出是否頒發肥料登記證的決定。決定登記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放肥料登記證;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的肥料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經批準同意續展的,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未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并予公告。登記證有效期滿后,肥料生產企業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
        第十條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使用范圍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申請報告、變更內容的證明文件及變更的標識(標簽)樣式;改變成分、劑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登記的肥料產品信息。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假肥料、劣質肥料,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肥料產品,不得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不得轉讓肥料登記證或者登記證號,不得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第十三條肥料生產企業生產的肥料產品,應當執行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無上述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企業生產的依據。
        第十四條以畜禽糞便、動植物殘體等為原料生產肥料產品的,應當對原料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肥料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肥料產品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肥料出廠應當附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肥料產品包裝標識(標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其標識(標簽)內容應當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一致。
        第十七條肥料經營者應當具備與其銷售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倉儲設施、安全防護、環境污染防治條件,防止肥料變質、失效,保證肥料質量。
        第十八條肥料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驗收、索證制度。對經營的肥料產品,應當向肥料生產或者批發企業核對產品標識(標簽)或者使用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留存其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對實行生產許可、登記管理或者備案管理的肥料產品,還應當留存其生產許可證、肥料登記證或者備案憑證的復印件,以備查驗。
        第十九條肥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肥料購銷記錄。肥料購銷記錄應當載明肥料的通用名稱、登記證號、執行標準號、規格、生產日期(批號)、生產廠商、購銷者名稱、購銷數量、購銷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條肥料經營者銷售肥料時,應當依據肥料產品說明書向肥料購買者介紹肥料的性能、使用條件和方法以及注意事項,并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
        第二十一條肥料使用者應當按照肥料產品使用說明書合理使用肥料。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測土配方施肥工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類型和種植的農作物種類,提出合理的施肥方案和配方措施,引導肥料生產企業按照配方生產肥料,指導農民科學施用肥料。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施肥效果進行監測,分析肥料施用對土壤、作物的影響。
        對經分析導致地力衰退或者給農業生態環境、農產品質量安全帶來危害的肥料產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提出相應的處置建議。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應當要求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肥料產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肥料產品的宣傳、推廣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夸大肥料產品的使用范圍和性能,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肥料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肥料管理辦法修訂,2025年2月1日起執行 甘肅省肥料管理辦法修訂,20
          甘肅省肥料管理辦法 。2016年2月2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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