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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鍵字:肥料  化肥
        化肥淡儲辦法修訂
        時間:2015-10-13 14:22:46      閱讀數:

        為規范化肥經營企業做好淡季商業儲備工作,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應,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對2005年制定的《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令2005年第26號)及《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發改經貿【20052251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將反饋意見發至jms@ndrc.gov.cn,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51023日。

         

        附件:《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51010

         

        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2015年修訂)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化肥經營企業做好淡季商業儲備(以下簡稱“淡儲”)工作,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與化肥淡儲工作的委托單位、承儲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

         

        化肥淡儲委托單位指負責確定化肥淡儲承儲企業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協議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有關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財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

         

        化肥淡儲承儲企業指申請承擔化肥淡儲任務并被確認,與化肥淡儲委托單位簽訂承儲協議的企業,包括中央承儲企業和地方承儲企業。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為中央承儲企業的委托單位,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為地方承儲企業的委托單位。

         

        第三條 化肥淡儲遵循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二章 化肥淡儲管理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全國化肥淡儲宏觀調控、統籌協調以及中央承儲企業儲備任務管理工作,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化肥淡儲組織實施以及地方承儲企業儲備任務管理工作。

         

        化肥淡儲承儲企業原則上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五條 化肥淡儲期限為六個月,一般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根據地理區域和農作物季節性用肥差異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可對中央承儲企業淡儲起止時間做適當調整;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同意,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可對本區域地方承儲企業淡儲起止時間做適當調整。

         

        第三章 化肥淡儲規模及分布

         

        第六條 化肥淡儲規?刂屏坑蓢野l展改革委、財政部報請國務院批準后確定,單位為實物噸。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在國務院批復的規?刂屏糠秶鷥,根據全國化肥市場形勢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年度淡儲總量,以及中央承儲企業儲備任務量和分區域地方承儲企業儲備任務量。

         

        第七條 淡儲化肥以尿素、磷酸二銨、優質復合肥等高濃度化肥為主。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或中央承儲企業因區域特殊需要,確需儲備其他品種,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準。各區域淡儲量中尿素所占比例不應低于40%(按成分計)。

         

        第八條 化肥淡儲單個標的量一般不少于5萬噸。

         

        第九條 儲備庫點應位于農作物主產區內,交通便利。

         

        第四章 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選定方式

         

        第十條 化肥淡儲承儲企業以大型、跨區域經營企業為主,兼顧區域內實力較強、銷售網絡健全、經營規范的其他化肥經營企業。

         

        第十一條 化肥淡儲承儲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具備化肥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地方承儲企業可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擔儲備任務;中央承儲企業須獨立承擔儲備任務。

         

        (二)企業總部或聯合體牽頭企業上一年度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青海省、西藏自治區內承儲企業承儲本區域淡儲任務的,上一年度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聯合體參與企業上一年度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化肥流通企業近三年年均銷售量30萬噸以上;化肥生產企業擁有銷售網絡且近三年年均單質肥料生產量40萬噸以上或二次加工肥料生產量120萬噸以上。聯合體參與企業均應滿足上述條件。

         

        (四)在淡儲區域內近三年年均銷售量不少于企業投標標的量。

         

        (五)化肥生產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和行業準入條件,產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產品能耗符合國家要求;化肥流通企業所采購化肥為上述化肥生產企業產品。

         

        (六)具有與化肥淡儲規模和區域布局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能力。

         

        (七)近三年內無偷稅、逃稅記錄,無銀行、海關不良信用記錄。

         

        (八)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委托單位委托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通過招標確定化肥淡儲承儲企業。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管理和使用化肥淡儲專家庫,供化肥淡儲企業入圍評審時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應遵循評審工作紀律和評審回避的相關規定。

         

        化肥淡儲招標評審堅持公平、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評審有關人員不得對外透露評審相關信息,不得歧視本區域外承儲企業。在具有本區域同等儲備實力的條件下,優先選擇具有跨區域化肥調動能力的企業,保證國家宏觀調控需要。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應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

         

        評標結果應按要求進行公示,并接受投標企業質詢。對相關質詢,委托單位應按規定予以處理。

         

        招標結束后,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將中標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對承儲企業實行一次招標、三年穩定、獎優汰劣的辦法。

         

        經招標確定的承儲企業,承擔儲備任務的有效期原則上為三年,委托單位與承儲企業分年簽署委托協議。在此期間,完成當年淡儲任務并有意承擔下年度淡儲任務的承儲企業,應向委托單位提交上年度承儲任務完成情況報告及下年度承儲任務申請,由委托單位認可后與其簽署下年度承儲協議書。

         

        第五章 淡儲協議履行

         

        第十五條 化肥淡儲承儲協議由委托單位與承儲企業簽訂,約定淡儲化肥區域、品種、數量、違約責任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淡儲期間確需調整承儲品種、數量及淡儲起止時間的,中央承儲企業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同意,地方承儲企業須報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同意,并由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未經申請自行更換、調整儲備品種、數量、地點等行為的,或未按要求上報化肥淡儲購銷存情況的,或經認定所提報數據與事實有出入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因遇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完成承儲任務的,按經委托單位同意調減后的任務量對企業進行考核,并據實撥付利息補貼。

         

        第十八條 協議執行中出現糾紛,參照《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淡儲任務指標考核

         

        第十九條 化肥淡儲與企業正常經營相結合?己酥笜藶闃说膮^域內的累計調入量、平均庫存量和峰值庫存量。

         

        第二十條 對承儲企業的考核按以下標準進行:

         

        (一)淡儲期間在標的區域內累計調入量不少于淡儲任務量的1.4倍;

         

        (二)淡儲期間平均庫存量不少于淡儲任務量;

         

        (三)淡儲期間后3個月中至少有一個月月末庫存達到淡儲任務量的120%。

         

        (四)生產企業的調入量為企業通過自有流通網絡調入或在標的區內銷售的化肥數量,不含批發給標的區內其他農資流通企業的化肥數量;庫存量為企業在廠區外標的區內各庫點的自有化肥庫存數量合計,不含廠區內庫存數量。

         

        (五)承儲企業儲存多個化肥品種的,按品種分別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對考核未通過的企業,委托單位不再與其簽訂下一年度承儲協議。

         

        承儲企業未能完成年度淡儲任務的,由委托單位依本辦法第十六至十八條規定處理。

         

        對考核未通過的企業、被調減承儲任務量企業的承儲任務,原則上由委托單位另行招標確定承儲企業。

         

        第七章 承儲企業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在淡儲期間負有以下義務:

         

        (一)按承儲協議要求向標的區域及時調入淡儲化肥,保證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二)規范使用儲備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地方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的要求監測當地市場化肥價格情況并上報相關信息,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四)向承儲區域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供貼息資金審核所需的各類出入庫單據、運輸票據及證明文件,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淡儲期間,如遇宏觀調控需要或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委托單位或其指定企業對承儲企業的淡儲化肥享有優先購買權。承儲企業應保證貨源充足,及時供應,結算價格不得高于當時當地同品種化肥的市場平均價格。

         

        承儲企業須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求及時銷售淡儲化肥。

         

        發生上述情況時,對承儲企業完成淡儲任務指標的考核不受第二十條規定的限制,據實撥付承儲企業利息補貼。

         

        第二十四條 化肥淡儲到期后,承儲企業應在標的區域內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及時銷售庫存化肥。淡儲化肥只限于滿足國內農業生產需要,不得用于出口。用于出口的,不得享受利息補貼等優惠政策。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專員辦按屬地原則對中央承儲企業淡儲化肥儲存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對本區域地方承儲企業淡儲化肥儲存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化肥淡儲實行月報制度和臺賬管理;实瓋ぷ鏖_始后,承儲企業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的臺賬格式和時間要求逐月分別向委托單位或其指定的機構上報臺賬數據,并編報《承儲企業淡儲期間化肥進銷存月報表》(格式見附件一),同時抄送駐地專員辦和承貸銀行。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將數據進行匯總,并于每月底前將相關數據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承儲區域內出現供求嚴重失衡等特殊情況下,承儲企業須按要求不定期報告化肥淡儲進銷存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專員辦和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按照前述二十四條規定的監管職責,分別對中央和地方承儲企業在標的區域化肥調入、銷售和庫存情況進行動態抽查核實,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銷售假冒偽劣化肥、所銷售化肥實際含量及重量與標準含量及重量不符等問題,終身不得承擔化肥淡儲任務,并根據違規程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九章 貼息管理

         

        第二十九條 淡儲化肥所需資金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各商業銀行提供。各銀行在堅持信貸原則、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承儲企業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

         

        第三十條 淡儲化肥由中央財政給予利息補貼。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達到本辦法相關規定要求的,按標的量確認淡儲數量,給予利息補貼。

         

        利息補貼按貼息成本、承儲數量、承儲期限和中國人民銀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化肥淡儲貼息成本由財政部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農資流通協會提供的化肥出廠價(含稅)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 化肥淡儲到期后10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根據化肥淡儲情況編報化肥淡儲業務報告并填制《承儲企業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利息補貼申報表》(格式見附件二),連同調入標的區域化肥的運輸票證和標的區域內購進化肥票證、標的區域外經營化肥購貨票證等有關票據資料,報承儲區域專員辦審核。

         

        經專員辦審核后,中央承儲企業將利息補貼申請材料,連同專員辦審核意見,上報財政部申請核撥利息;地方承儲企業將利息補貼申請材料,連同專員辦審核意見,上報承儲區域省級財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形成本地區化肥淡儲貼息資金申請,上報財政部申請核撥利息。

         

        專員辦須對承儲企業的儲備量進行實地審核。

         

        第三十三條 中央承儲企業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地方承儲企業由中央財政通過地方財政轉撥,地方財政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貼息資金后,在15個工作日內如數轉撥到承儲企業,不得拖延滯留或轉移貼息資金,并接受駐地專員辦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淡儲化肥經營盈虧,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xxx日起實施。原《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及《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同時廢止。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實施方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職能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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