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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鍵字:肥料  化肥
        新農業保險規章4月1日實施
        時間:2015-04-04 11:12:04      閱讀數:

            保監會出臺農業保險新規,自41日起,保監會將系統規范農險的承保、理賠等各個環節,并首次對定損、立案、理賠等環節設定時限。“農戶的農險賠款,將在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到賬。種植業20日內完成定損,對養殖業3日內完成定損。”

         

            在《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多項細化規定下,農戶在投保政策性涉農保險、申訴理賠時,將面臨多個注意事項。

         

         

        規范流程 農險賠款10天到賬

         

        《辦法》首次對農業保險的定損、理賠等環節設定了具體時限,縮短理賠耗時。

         

        其中,農險賠款10天內到賬最引人注目!掇k法》明確規定,農戶的農險賠款,要在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到賬!掇k法》還對定損時限做了嚴格要求。

         

        保監會表示,農險由于缺乏統一的流程標準,業務流程不規范,諸多問題逐步顯現。

         

        其中,定損、賠款拖沓問題尤其嚴重。去年5月,江門市發生特大暴雨災害,臺山種植大戶陳暢廷在斗山鎮種植的50畝早稻絕收。但他向村委、保險公司報案多日后,仍未有人員前來查勘定損。“當時全村2000多畝水稻受災,大家心中都很焦急。”陳暢廷說,最后只能通過南方農村報記者聯系保險公司,了解定損和理賠情況。

         

        因為拖沓,還有保險公司“吃到”罰單。20142月,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因賠款拖沓,被保監會“請吃”罰單。據悉,在農戶報案后6個月,該公司仍沒有核定損失,也沒有賠付。“未按承諾及時定損的農險理賠案件還有124件。”保監會罰單顯示。

         

        在人保財險廣東省分公司人士看來,《辦法》首次對各個環節時限進行規定,意義在給各保險公司提供范本,“提示保險公司都不要拖得太長”。他認為,限時規定僅適用于小范圍的災害理賠,“若受災范圍大,災害持續時間長,存在二次、三次災害,并非所有保險公司都能達到要求。若農戶對定損結果爭議較大,定損時間會拉得更長。”

         

        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魏安源表示,目前廣東農險定損、理賠相對及時,“以奶牛險為例,一般會在報案24內進行查勘定損,而大部分農險則會在達成賠款協議后一周左右賠付到賬。”

         

         

         

        自主投保 確保參保材料無誤

         

        在規范農險理賠流程外,農險新規再次強調,買不買農險,由農戶自己說了算。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等應確保農戶的知情權和自主權,不得欺騙誤導農戶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農戶投;蛳拗妻r戶投保。

         

        此前,在肇慶高要蜆崗鎮蜆二村,為完成上級下達的農險覆蓋任務,當地政府將種糧直補與農險捆綁起來,“要求申報(種糧直補)的農戶,要先購買水稻保險才可以申報”。新規下發后,農戶參保自主權不能再被限制,類似農險跟種糧補貼掛鉤的事件將逐步被杜絕。

         

        自主權歸還農戶后,農戶該怎么參保農業保險?按照規定,農戶至少提供以下材料:農戶的姓名或者組織名稱、身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居住地址;種植面積等保險標的數量、地塊或村組位置(種植業)、養殖地點和標識信息(養殖業)。

         

        值得注意的是,41日后,投保種植業保險的農戶,必須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土地承包經營租賃合同。確實無法提供的,要向相關主管部門辦理證明材料。養殖戶要參保養殖業保險,則要將存欄數量、防災防疫、標識佩戴等情況告知保險公司。規模養殖場要參保,還要提供經營許可資料。

         

        此間,農戶一定要保障提供的資料無誤。魏安源透露,去年,因為姓名信息不準確,與銀行開戶姓名不同,有500多名水稻種植戶的保險賠款無法到賬,“而且事后補發很難開展。”

         

        人保財險廣東省分公司人士提醒,在農戶投保農險、保險公司公布定損理賠結果時,在村委均有不少于3天的公示期,農戶可在期間確認姓名、身份證號、銀行賬號和賠款金額,如果發現錯誤,農戶應該馬上聯系村委或保險公司,進行調整。

         

         

        見費出單 要預留資金繳保費

         

        此外,《辦法》規定,農險必須“見費出單”,保險公司要在確認收到農戶自繳保費后,方可出具保險單,并將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這意味著,在規定時間內,農戶沒及時繳費,則無法出單,農戶則不再保險保障范圍內。

         

        珠三角一位在基層處理農險承保事務的人士告訴記者,保險公司和政府一般在舉辦完動員大會后,會逐個村地確認參保人數,并進行收費出單。

         

        “但實際操作中,許多農戶在投保前沒有預留資金,為了照顧農戶,一條村內若80%、90%的農戶都繳費,保險公司有時會默認暫未繳費的農戶參保,納入賠款范圍,允許農戶事后繳費。”該人士說,一旦《辦法》開始執行,農戶就再沒辦法受到“照顧”。

         

        因此,新規實施后,農戶還要加強投保意識,并時刻提醒自己,在開展生產前,要記得預留資金參保農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繳費。“否則,可能會被視作不參保農險。”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531

         

            為提高農業保險規范化管理水平,切實維護投保農戶利益,防范經營風險,保障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41日起將施行新的《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保險公司應配合相關主管部門督促養殖戶依照國家規定對病死動物的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將無害化處理作為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不予賠償。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切實維護參保農戶利益,防范農業保險經營風險,保障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業務。價格保險和指數保險等創新型業務、以及森林保險業務另行規定。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一節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嚴格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在投保單、保險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理賠標準和方式等條款重要內容。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的,可組織投保人、被保險人集中召開宣傳說明會,現場發放投保險種的保險條款,講解保險條款中的重點內容。

         

            第四條 保險公司和組織投保的單位應確保農戶的知情權和自主權,不得欺騙誤導農戶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農戶投;蛳拗妻r戶投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準確完整記錄投保信息。投保信息應至少包括:

         

            (一)客戶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姓名或者組織名稱、身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居住地址;

         

            (二)保險標的信息。保險標的數量、地塊或村組位置(種植業)、養殖地點和標識信息(養殖業);

         

            (三)其他信息。投保險種、保費金額、保險費率、自繳保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

         

            上述信息應在業務系統中設置為必錄項,確保投保信息規范、完整、準確。

         

            第二節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狀況和分布情況,采用全檢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驗標的,核查保險標的位置、數量、權屬和風險狀況。條件允許的,保險公司應從當地農業、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或相關機構取得保險標的有關信息,以核對承保信息的真實性。

         

            承保種植業保險,應查驗被保險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土地承包經營租賃合同。被保險人確實無法提供的,應由相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承保養殖業保險,應查驗保險標的存欄數量、防災防疫、標識佩戴等情況。被保險人為規模養殖場的,應查驗經營許可資料。

         

            保險公司應對標的查驗情況進行拍攝,影像應能反映查驗人員、查驗日期、承保標的特征和規模,確保影像資料清晰、完整、未經任何修改,并上傳至業務系統作為核保的必要內容。

         

            第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的,應制作分戶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信息。投保清單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對并蓋章確認后,保險公司應以適當方式在村級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共區域進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如農戶提出異議,應在調查確認后據實調整。確認無誤后,應將投保分戶清單錄入業務系統。

         

            第三節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在業務系統中注明投保人身份,嚴格審核保險標的權屬,不得將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組織或個人確認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應確認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在承保業務單證(包括分戶投保清單)上簽字或蓋章。特殊情形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同時注明其與被保險人的關系。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核保管理,合理設置核保權限,由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集中核保。對投保清單、保險標的權屬及數量、實地驗標、承保公示等關鍵要素進行嚴格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和缺少相關內容的,不得核保通過。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批改管理,對于重要承保信息的批改,應由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審批。

         

            第四節 收費出單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在確認收到農戶自繳保費后,方可出具保險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

         

            第十二條 對享受國家財政補貼的險種,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承保信息,以便協調結算財政補貼資金。

         

            第三章 理賠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以保障投保農戶合法權益為出發點,貫徹“主動、迅速、科學、合理”的原則,重合同、守信用,做好理賠工作。

         

            第一節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接報案管理,保持報案渠道暢通。農業保險報案應由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集中受理,報案信息應及時準確錄入業務系統。對于省級以下分支機構或經辦人員直接收到農戶報案的,保險公司應引導或協助農戶報案。對于超出報案時限的案件,應在業務系統中錄入延遲報案的具體原因。

         

            接到報案后,應及時生成報案號記錄和分派查勘任務,并即時通知報案人后續工作安排。

         

            第二節 查勘定損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在接到報案后24小時內進行現場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災害等原因難以及時到達的,應及時與報案人聯系并說明原因。

         

            發生大面積種植業災害,保險公司可依照相關農業技術規范抽取樣本測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鼓勵保險公司委托農業技術等專業第三方機構協助制定查勘規范。

         

            發生養殖業事故,保險公司應對死亡標的拍攝,并將其標識錄入業務系統,保險公司業務系統應具備標識唯一性的審核、校驗功能,出險標的耳號標識應在業務系統內自動注銷。保險公司應配合相關主管部門督促養殖戶依照國家規定對病死標的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將無害化處理作為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不予賠償。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對損失情況進行拍攝,查勘影像應能體現查勘人員、拍攝位置、拍攝日期、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受損標的特征、規;驌p失程度,確保影像資料清晰、完整、未經任何修改,并上傳業務系統作為核賠的必要檔案。

         

            第十七條 查勘結束后,保險公司應及時繕制查勘報告。查勘報告要注明查勘時間和地點,并對標的受損情況、事故原因以及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等方面提出明確意見。查勘報告應根據現場查勘的原始記錄繕制,原始記錄應由查勘人員和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不得遺失、補記和做任何修改。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及時核定損失。種植業保險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絕收的,應在接到報案后20日內完成損失核定;發生保險事故造成部分損失的,應在農作物收獲后20日內完成損失核定。養殖業保險應在接到報案后3日內完成損失核定。發生重大災害、大范圍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對于損失核定需要較長時間的,保險公司應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定損標準和規范科學定損,并做到定損結果確定到戶。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應對原始定損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案件拒賠管理。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在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書,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查勘照片、查勘報告和拒賠通知書等理賠材料應上傳業務系統管理。

         

            第三節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在確認保險責任后,及時立案。報案后超過10日尚未立案的,業務系統應強制自動立案。保險公司應逐案進行立案估損,并根據查勘定損情況及時調整估損金額。

         

            第四節 理賠公示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組織農戶投保種植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將查勘定損結果、理賠結果在村級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共區域進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保險公司應根據公示反饋結果制作分戶理賠清單,列明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號、銀行賬號和賠款金額,由被保險人或其直系親屬簽字確認。農戶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應進行調查核實后據實調整,并將結果反饋。

         

            第五節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核賠管理,合理設置核賠權限。原則上,權限應集中至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對查勘報告、損失清單、查勘影像、公示材料等關鍵要素進行嚴格審核,重點核實賠案的真實性和定損結果的合理性。

         

            第六節 賠款支付

         

            第二十五條 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六條 農業保險賠款原則上應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到被保險人銀行賬戶,并留存有效支付憑證。財務支付的收款人名稱應與被保險人一致。

         

            第四章 協辦業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自主經營,自設網點。在基層服務網點不健全的區域,可以委托基層財政、農業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委托基層財政、農業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應按照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則,與協辦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由協辦機構指派相關人員具體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將每年確定的協辦機構和人員名單報所在地區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定期對協辦人員開展培訓,包括國家政策、監管要求、經辦流程、人員責任等。

         

            第三十條 協辦業務雙方應按照公平、公正、按勞取酬的原則,合理確定工作費用,并建立工作費用激勵約束機制。保險公司應加強工作費用管理,確保工作費用僅用除工作費用外,保險公司不得給予或承諾給予協辦機構、協辦人員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協辦業務的管理,確保其規范運作。要制定協辦業務管理辦法,加強對協辦業務的指導和管理。應當將協辦業務的合規性列為公司內部審計的重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糾正。

         

            各地保監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保險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協辦的業務種類、業務比例及對協辦業務的抽查比例等。

         

            第五章 內控管理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客戶回訪制度。被保險人為規模經營主體的,應實現全部回訪,其他被保險人應抽取一定比例回訪。承保環節重點回訪核實保險標的權屬和數量、自繳保費、告知義務履行以及承保公示等情況。理賠環節重點回訪核實受災品種、損失情況、查勘定損過程、賠款支付、理賠公示等情況。保險公司應詳細記錄回訪時間、地點、對象和回訪結果等內容,并留存回訪錄音或走訪記錄等資料備查。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投訴處理制度。農戶投訴農業保險相關事項的,保險公司應及時受理、認真調查,在規定時限內做出答復。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農業保險分級審核制度,根據承保、理賠涉及的數量和金額合理確定審核權限,留存審核手續,落實各層級、各環節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農業保險內部稽核制度,根據《農業保險條例》、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公司內控制度,定期對分支機構農業保險業務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及時報告保險監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承保檔案應包括投保單、保險單、實地查驗影像、公示影像、保費發票或收據等資料。理賠檔案應包括出險通知書或索賠申請書、查勘報告、查勘影像、公示影像、賠款支付證明等資料。公示影像資料應能夠反映拍攝日期、地點和公示內容。上述資料應及時歸檔、集中管理、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防災防損工作,根據農業災害特點,因地制宜地開展預警、防災、減損等工作,提高農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實現農業保險全流程系統管理,承保、理賠、再保險和財務系統應無縫對接。信息管理系統應能夠實時監控承保理賠情況,具備數據管理和統計分析功能。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分支機構服務能力標準,完善基層服務網絡,提高業務人員素質,確保服務能力和業務規模相匹配。

         

            第六章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司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實施細則,并報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參照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中的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4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為三年!蛾P于加強農業保險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監產險〔2011455號)和《關于加強農業保險理賠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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